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
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