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建〔2018〕135号
HNPR—2018—16035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日
2018年8月3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20%
60%以下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二)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