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
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市、区财政部门当年度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竞争性谈判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及实施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投标前期工作程序
第三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符合相关条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一律委托经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从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第四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在两网站免费下载。在上述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如遇内容不一致的,以《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告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持《长沙市政府采购计划表》(在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下载打印)、《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附件1)到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交易申请。办理时应当确定项目开评标时间及场地并取得《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活动日程安排确认单》(附件2),同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保证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书面形式或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选择在“答疑专区”质疑的不能作为今后有效投诉的依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或及时在“答疑专区”作出答复。
第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发布公告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 评审专家抽取时,由采购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派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在开标当日统一到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省综合专家库难以满足评标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应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数额。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及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缴纳数额、交纳方式及时限要求进行缴纳。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交易中心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在开标室公示《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附件4),由开标会议进行确认。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未到账、无公示信息的,视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协助交易中心共同做好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并明确双方的办结期限和责任。
(五)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违规约定情形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没收通知书》(附件5)不予退还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保管和保密过程中引起的相关事项,由交易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投标人须单独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统一格式的《投标承诺书》(附件6),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或盖印鉴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采购项目具体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需求,并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提供支持且不得设置附加条款。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第三章 开评标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应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项目监委的监管,服从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项目监委到现场参加会议并进行监督;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视项目情况或随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对开评标现场的突发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现场指导。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参会人数原则上各不超过两人,进入开标区人员应当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开标会议前,招标采购单位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身份核实,组织投标人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查验《投标承诺书》,确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情况。
投标人对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第十六条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样品除外),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录音电话。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可指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应当在项目评标当日携带采购人《授权书》(附件7,并归集到评标资料中)和本人身份证,经查验后进入评标室参加评审工作,但不得进入开标现场。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工作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管理
(一)评审专家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并签署《评委承诺书》(附件8)。对评审专家迟到50分钟及以上或擅自更换评标项目的,取消其当次评标资格,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三)评审专家应当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商业秘密保密;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并征得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和项目监委同意,且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的原始评标记录,汇总统计评审数据,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按规定要求编写《评标报告》(附件9)。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的,投标人应将澄清内容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并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管、监委在交易中心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责任项目的评标过程进行监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通过对讲系统及时制止;如情节严重确需现场解决或评标委员会提出现场处理要求时,由该项目的行政监管人员和监委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招标采购单位、项目行政监管人员、项目监委可同时进入评标室。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出现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况未说明原因及理由的,应当提请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核,评标委员会应当视具体情况重新进行评审或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书面说明原因及理由,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交易中心应当在评审开始前,告知评标委员会评审复核的相应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充分给予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评审复核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重新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招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第二十五条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四章 招投标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当场进行封存后,由交易中心进行保管。中标公告期满后,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的退还由代理机构到交易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或中标公告期间,如有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或其他采购当事人进行举报、情况反映,需对相关事项进行查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凭公函统一组织到交易中心调阅或调取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查看或拷贝项目评标现场录像资料,并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对质疑、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的事项,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由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审,原项目监委进行现场监督。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预约原评审专家和监委,确定复审时间和场地。对原评审专家不能预约到齐的,能确认原主任评委参加且预约的评审专家达到三分之二时,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另行抽取专家补齐后组织复审。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附件10),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同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之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沙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和送交项目纸制归档资料。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长财采购[2014]23号)文件的规定,认真组织对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五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章之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相关条款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属各区政府采购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遵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