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预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责权。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研究,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法制部门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规范操作,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底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采购人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等,须相应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调整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涉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征得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室同意,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经批准的资金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2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取得计划编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方案保持一致。采购人备案工程类(B类)项目,还应按照《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
采购人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手续。
8、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书面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修改补充。
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9、规范代理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成本等费用。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格式见《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购[2014年]15号),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提交抽取申请,在评审前24小时内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评审专家。招标文件评审、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
11、放宽准入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和《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12、规范项目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采购人重新组织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或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公告原因。
13、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
14、规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除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改为公务机票定点外,省直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延续执行一年。采购人按规定选择入围供应商或者报价最低的入围供应商成交,应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和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备案合同,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零散定点采购可以定期合并后进行公告和备案。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入围供应商竞价,也可委托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三、强化监管,建立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15、推进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等;
(3)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合同公告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红网政府采购频道(zfcg.rednet.cn)同时发布。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必须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招标、中标公告,并依法公示采购合同。
合同备案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内网完成,原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的办法停止执行。
16、强化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17、建设信用体系。省财政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18、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将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采购人应认真清理之前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未完成支付的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年]14号)、《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购[2014年]15号)以及其他文件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的部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