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21〕16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与我厅2020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配套使用,“消耗量标准”中新增的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按照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标准计费表》执行,相关计费程序和计价表格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厅2009年颁布的《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计表》(湘建价〔2009〕179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子目、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0日